特別生學則

 

本「特別生學則」不適用於醫科課程及崇基學院神學院學生。本學則中「學系」字樣,包括所有專業學院(Schools of Studies)及為由不同學系聯合開設的課程而成立的有關委員會。而學則中「學部」字樣包括所有提供研究院課程的學部。以下學則所訂明的規定將不時按教務會的決定而更改。)

 

1.0

入學及申請手續

1.1

亞洲課程特別生

非本地院校的學生若計劃以訪問形式於本校修讀不超過兩學期,可申請成為亞洲課程特別生。如申請人所屬院校與本校已簽訂正式學生交換協議,本校通常會根據與有關院校所簽訂的協議取錄申請人為交換生,申請人通常只須支付學費予其所屬院校。如申請人所屬院校與本校並無簽訂正式學生交換協議,本校將考慮取錄申請人為海外留學生,並要求獲取錄學生繳交亞洲課程的學費。獲亞洲課程取錄的學生可申請選修不同科目,惟必須依循本校就報讀人數限額、科目時間表及編排等訂定的規則。

 

(甲)

特別本科生

 

 

除獲學處處長按個別情,特別本科生包括在大學修業至少兩學期的本科生;學生通常須有平均積點(4.0 點制)不低於 3.0 點的成績(即平均為乙等或以上)。如申請者所屬的院校不採用平均積點制,則將按其整體學業成績評定。

 

(乙)

特別研究生

 

 

除獲學處處長按個別情,特別研究生包括:

 

 

(一)

持有認可專上院校學士學位的學生,通常須有平均積點(4.0 點制)不低於 3.0 點的成績(即平均為乙等或以上)。如申請者所屬的院校不採用平均積點制,則將按其整體學業成績評定;及

 

 

(二)

在其他院校修讀研究院課程的學生。

 

 

亞洲課程特別生在本校修讀審定的課程,概不獲頒發本校學位或文憑,但獲發給列有所修讀科目的學業成績單。除獲學處處長按個別情,亞洲課程特別生通常可於本校修最多兩學期

1.2

全日制本科課程特別生

 

(甲)

凡申請以特別生身份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系及學院院務會認可。特別生攻讀審定的課程,概不授予學位。

 

(乙)

申請以特別生身份入學者,須呈繳加簽證明的學業證件副本,於指定日期前向入學及學生資助處處長申請。

 

(丙)

特別生可獲發給所修科目的學業成績單。

1.3

研究院課程特別生

 

(甲)

凡申請以特別生身份入學者,其教育程度須經有關學部認可,並經研究院院務會核准入學。所修讀的審定高級課程或所作的研究,將不獲頒授本校任何證書、文憑或高級學位。

 

(乙)

申請為特別生者,須呈繳加簽證明的學業證件副本,於指定日期前經由有關學部轉交研究院收。

 

2.0

註冊

2.1

申請人獲准就讀本校某項審定課程或作研究工作後,須於指定日期繳交各項費用,並於教務處/研究院/學術交流處辦理註冊手續,自其首次註冊日起取得學籍。

2.2

除事先獲有關學系/課程/學部批准者外,修讀全日制課程或作研究工作的學生不得在學期中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的全職工作。

2.3

任何學生除經符合大學規定攻讀審定的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學位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的資格者外,不得轉為攻讀該等證書課程、文憑課程、學位課程或高級學位課程的學生。學生身份的改易須經有關學系/課程/學部的特別推薦,並經教務會核准。

2.4

學生用以註冊的姓名應以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已修畢亞洲課程或已退學的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該申請須具理據以書面提出,並獲教務長/學術交流處處長批准。

 

 

3.0

費用

3.1

除事先獲准緩繳者外,所有經由大學校董會核定的費用均須於指定日期繳交。

3.2

逾期繳費的學生一概須科以罰款。除獲本校書面批准緩繳者外,學生如欠交部分或全部費用,或欠交逾期費用或罰款,均會被拒使用本校服務,如選課、加選或退選、申請學業成績表及證明信及畢業評核,直至學生清還全部逾期費用或罰款。

3.3

學生須繳交保證金,以備償還任何積欠本大學之款項或賠償損毀公物之用。任何學生如有欠款,將於其保證金扣除,餘額將於該生完成課程、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時發還。

3.4

除保證金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獲財務長特別批准者除外。

 

4.0

課業負荷及選課

4.1

全日制本科課程特別生每學期修課最多十八學分,亞洲課程特別本科生每學期修課九至十八學分;惟經有關學系/課程/學部事先核准者除外。學生於任何學期修課一概不得多於十八學分。

4.2

亞洲課程特別研究生可選擇:

 

(甲)

每學期修課九至十八學分;或

 

(乙)

作研究工作及每學期修課最少三學分。

4.3

研究院課程特別生須按有關學部的規定修課。

4.4

亞洲課程特別生選課須經學術交流處委派的職員指導,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選課手續。

4.5

學生每學年須於指定日期辦理選課手續。任何學生在指定期限後未有選課,會被要求休學或被視作自動退學。

 

 

5.0

退選及加選

5.1

學生在學期授課開始後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期限辦理

5.2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不及格計算。

 

6.0

請假及休學

6.1

學生缺席課堂/規定活動後,應向有關教學人員申請准予補足所缺的必需課業。

6.2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或研究院課程特別生因病需請假逾三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長/研究院院長/學術交流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函件須附有註冊執業醫生簽署的證明文件,並須經該生有關學系/課程/學部認可。

6.3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或研究院課程特別生因事需請假逾三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長/研究院院長/學術交流處處長申請許可。請假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該生有關學系/課程/學部認可。

6.4

若學生的健康情況被認為確有礙大學的團體衞生者,須暫行休學。該生在指定的休學期屆滿後,須得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發健康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7.0

評核及考試

7.1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及有關學系/課程/學部所指定標準逐科評核。

7.2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的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甲) 本科課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

(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A–

3.7

 

 

B

 

 

B+

3.3

 

B

3.0

 

B

2.7

 

 

C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DI

不計入平均積點

 

PA

及格

 

FA

不及格

 

P

及格

不計入平均積點

 

U

不及格

 

 

 

(乙) 研究院課程

 

等級及標準

 

繁分等級

(必要時採用)

變換積點

 

A

特優

A

4.0

 

A–

A–

3.7

 

 

B

 

B+

3.3

B

3.0

B

2.7

 

 

C

 

C+

2.3

C

2.0

C

1.7

 

D

及格

D+

1.3

 

D

1.0

 

F

不及格

F

0.0

 

DI

不計入平均積點

 

PA

及格

 

FA

不及格

 

P

不評級及格

不計入平均積點

 

U

不及格

 

平均積點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的總變換積點總和除以所修學分總和(包括不及格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換積點乘以有關科目的學分數。「DI」及「PA」及「FA」,或「P」及「U」等級適用於採用優/及格/不及格,及及格/不及格等級的指定科目,其他等級不適用於該等科目。以「DI」及「PA」及「FA」,或「P」及「U」作為評分等級之科目於計算平均積點時不包括在內。

7.3

雖有以上第 7.2 條規定,修讀雅禮中國語文研習所本科科目的亞洲課程學生,可在學期開始後兩週內,向雅禮中國語文研習所申請以「DI」/「PA」/「FA」等級來紀錄該科目的成績。

7.4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D」等或以上,「DI」,「PA」,或「P」等成績,方獲得該科目的學分。

7.5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學人員指定的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口試,或此等方式的任何組合。

7.6

考試缺考

 

(甲)

學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科目考試之部份或全部,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明文件向教務長/研究院院長/學術交流處處長申請准缺考。此申請須於該項考試後五個工作天內辦理。如因病或因傷缺考,申請書須附註冊執業醫生簽署的證明文件。

 

(乙)

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有關學系/課程/學部決定另行考核。

 

(丙)

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不及格計算。

 

8.0

懲戒

8.1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其他獲授權負責學生紀律事宜的有關紀律委員會(如適用),包括學院院務會及書院院務委員會,視所犯情事的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甲)

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乙)

故意損毀本校公物;

 

(丙)

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任何財物;

 

(丁)

違反學術誠信;

 

(戊)

測驗或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不時決定的任何測驗或考試規則;

 

(己)

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的任何文件或紀錄;

 

(庚)

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研究、行政或日常事務;

 

(辛)

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壬)

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惡意中傷或可鄙的行為;或

 

(癸)

在提交本校的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假聲明。

8.2

處分可屬下列任何一種或多種形式:

 

(甲)

由有關學生紀律委員會發出的申誡;

 

(乙)

在指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校權益,及/或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學校設備;

 

(丙)

記過,記過三次者得開除學籍;

 

(丁)

著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

 

(戊)

開除學籍;

 

(己)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學院院務會、書院院務委員會或其他學生紀律委員會(按情況而定)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形式。

 

施行(丁)項或(戊)項處分,須經獲教務會授權的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通過。任何處分得紀錄在學生學業成績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