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著作誠信

 

大學教育基本目的之一是培養獨立思考能力,所以學生絕對不應抄襲他人之著作或論點,作為自己之論著。任何形式之抄襲、未有聲明重覆使用作業、在考試時作弊或違反大學考試規則、聘用或使用第三者服務以完成提交的作業、在測驗及考試中冒充他人,及其他違反學術誠信行為,須依大學學則加以處分。

 

紀律處分

所有違反學術誠信的個案都會由有關紀律委員會及/或醫學院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處理(只適用於內外全科醫學士課程學生),或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按下列學則作可能的紀律處分:

 

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第 15.1 15.2 條;

醫科本科課程學則第 18.1 18.2 條;

研究生總學則第 16.1 16.2 條;

特別生學則第 8.1 8.2 條。

 

一般來說,初犯最低處分是記過一次、該科目的有關部份得零分或有關科目不及格完成有關學術誠信的培訓(如屬初抄襲個案;如第二次或再犯(及相關紀律委員會/適合執業評估委員會認為性質嚴重的初犯),則記過兩次(當中一次記過處分得永久保留在大學記錄內,其餘一次記過處分可作覆核)有關科目不及格。如個案性質嚴重,最高處分為開除學籍。

 

關紀律指引及程序,及不同個案類別的最低處情,生須瀏覽載於大學網頁(http://www.cuhk.edu.hk/policy/academichonesty的「香港中文大學紀律指引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