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

 

 

總則

 

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起,香港所有私家道路,包括大學校園之道路,均已列入根據修訂第 374O 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所規定之管轄範圍。隨該修訂規例之施行,在校園內觸犯交通規例者,與在公共道路上犯例無異,可遭檢控。大學負責其校園泊車管理,此文件列出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以及大學保安處確保和執行該等規則的權責。

 

實施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均須熟悉及遵守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附屬規例,並須遵守大學所頒佈之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及依循保安人員的指示。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可見於校園入口及保安處網頁,大學亦會不時檢視、修改及增補其內容。

 

進出校園

 

所有進出校園的車輛須具有下列其中一項認可方式:

(a)

持有由保安處發出的射頻識別卡(RFID)及有效大學泊車證;或

(b)

持有中大通(已獲發有效大學泊車證);或

(c)

持有八達通  

政府車輛、認可維修車輛,及獲保安處許可的其他車輛可以進出校園。

 

大學校園交通規則

 

校園內所有駕駛者及使用道路人士,必須遵守法定交通條例和大學交通及泊車管理規則,遵照校內所有交通標誌、車速限制、臨時交通措施及保安人員就校內交通及車輛停泊所作出之指示。

根據有關規例,校園內嚴禁下列行為:

(a)

未持有有效駕駛執照行車,或容許無駕駛執照者行車;

(b)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c)

教導駕駛;

(d)

駕駛未有政府行車證之車輛,或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意外保險之車輛;

(e)

不配戴頭盔駕駛電單車,或乘載無配戴頭盔乘客;及

(f)

在駕駛中觸犯『道路交通條例』所列之不負責任或危險的行為。

 

違規車輛處理

 

駕駛者若觸犯上列任何交通規例,或駕駛相信不宜行駛之車輛時,保安人員可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行動:

 

(a)

截停該車於路旁;

(b)

勒令將該車駛往或拖往指定地點;

(c)

勒令該車駛離校園;或

(d)

通知保安處作適當跟進(如考慮取消該車大學泊車證及RFID卡等)。

駕駛者被截停時必須依從保安人員之指示,如當事人對有關行動不滿,可事後向保安及交通處處長作出投訴。大學之教職員或學生經證實觸犯大學交通規則時,可交由行政事務委員會或所屬書院院務委員會跟進。

 

大學得向警方舉報下列校園內之交通事故,以作進一步調查: 

(a)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人身或動物之傷亡;

(b)

因交通意外而導致嚴重之財物損失;

(c)

在交通意外中雙方未能就車輛之損毀達成賠償協議;

(d)

發生交通意外後當事人不顧而去;

(e)

未持有有效之駕駛執照行車;

(f)

持臨時駕駛執照行車;

(g)

駕駛未具有效第三者意外保險之汽車;

(h)

駕駛未具有效牌照之汽車;

(i)

危險駕駛;

(j)

在醉酒或受藥物影響下駕駛;及

(k)

不小心駕駛。

保安及交通處處長可在需要時向警方舉報未被列入上列之其他交通事故。

 

訪客泊車收費

 

大學訪客車輛駕駛者必須使用八達通進出校園,並在閘口之讀卡器拍卡作繳費之用,及須在訪客通道進入及離開,細則如下:

(a)

訪客於大學校園泊車,首半小時免費,逾半小時後須連同首半小時計算,每半小時收費港幣十元正,即共港幣二十元。

(b)

進入校園之訪客車輛,如獲到訪部門或住戶派發限時免費泊車券,可得予豁免徵收泊車券所寛免的泊車時段。 

(c)

大學保留拒絕未經許可之訪客車輛進入校園及泊車之權利。

(d)

訪客泊車收費細則悉經大學行政事務委員會不時審議及批准。

 

校園泊車規則

 

(a)

凡在校園內停泊車輛必須遵守香港法例第374O章『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

(b)

除獲准可停泊在宿舍區域之車輛外,任何車輛不得在校園內同一個停車位上連續停泊超逾七十二小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c)

訪客車輛不得逾夜停泊校園,除獲准停泊在教職員宿舍停車場的車輛外,凡未能展示由大學發出的有效泊車證的車輛,必須在進入校園後同一天內駛離校園。

(d)

大學可隨時設立道路標誌及告示,規定校園內任何範圍為禁止泊車區。

(e)

在上述之規例權力範圍內,大學有權扣留、拖走及處置違規停泊之車輛,及根據該規例所頒佈之罰款額向被扣留車輛之車主徵收罰款。

(f)

根據上述『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規例』第五條,大學保安及交通處處長或其指派之下屬均為指定之執法人員。  

 

大學泊車證

 

每位教職員/合適資格人士可獲發大學泊車證乙枚,如有須要每泊車證可登記不超過兩部車輛登記號碼,登記車輛必須為私家車或電單車,商用車輛將不獲發證。

 

A

適用於:

 

—

按「甲」、「乙」、「丙」或「中大醫管局教職員」類服務條件或相類條件聘用之全職僱員(包括支取無薪假或借調校外機關者)。

 

—

工時高於全職時間百分之五十(但非兼職)之僱員。

 

—

基本聘約為舍監之宿舍舍監。

 

—

前任大學校長/副校長/成員書院院長。

 

—

榮休講座教授。

 

—

書院名譽院務委員。

 

—

書院資深導師。

 

—

港美中心之全職僱員。

 

—

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之全職僱員(及在校園住宿之僱員)。

 

—

其他獲得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之個案。

 

 

o

本人須持有駕駛執照。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名下。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AR

適用於:

 

—

住校僱員持有駕駛執照。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名下。

 

 

o

可逾夜停泊於宿舍範圍停車位。

 

E

適用於:

 

—

住校僱員無駕駛執照,但車輛由登記同住家庭成員駕駛。

 

—

住校僱員已領有AR證,可申請額外乙枚為限E證供登記同住家庭成員使用。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名下。

 

 

o

可逾夜停泊宿舍範圍停車位。

 

—

非住校全職僱員無駕駛執照,但車輛由家庭成員駕駛往返校園。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名下。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U

適用於:

 

—

由保安處核實的大學部門名下車輛。

 

 

o

可逾夜停泊於指定車場範圍。

 

V

適用於:

 

—

大學校董會及成員書院校董會全部成員。

 

—

大學榮譽博士及榮譽院士。

 

—

校長或行政事務委員會指定之大學貴賓。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C

適用於:

 

—

住校傷健本科生/研究生,持有政府發出之傷健証明文件及駕駛執照。

 

—

住校本科生,基於特殊及恩恤理由,經學生事務處或所屬書院學生輔導處推薦,並經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名下。

 

 

o

可逾夜停泊於宿舍範圍停車位。

 

CD

適用於:

 

—

非住校傷健本科生/研究生,持有政府發出之傷健証明文件及駕駛執照。

 

—

非住校本科生,基於特殊及恩恤理由,經學生事務處或所屬書院學生輔導處推薦,並經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名下。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DC

適用於:

 

—

經校方批准之駐校承辦商/機構。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S

適用於:

 

—

現屆校友會幹事。

 

—

前任學院院長。

 

—

名譽/兼任教員。

 

—

名譽高級/名譽研究員。

 

—

具十年或以上服務年期的合資格退休僱員。

 

 

o

S證祇限於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免費泊車使用。

 

 

o

車輛須為本人/配偶名下。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AM(須繳費)

適用於:

 

—

大學全職僱員因特殊工作原因(例如恆常逾夜工作),需經常在校園逾夜停泊。

 

 

o

獲所屬部門充份理據支持及支付費用,並經由行政事務委員會批准。

 

 

o

可逾夜停泊在指定地點。

 

B(須繳費)

適用於:

 

—

住校研究生持有駕駛執照,而車輛由其本人駕駛。

 

 

o

車輛須為其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名下。

 

 

o

可逾夜停泊於宿舍範圍停車位。

 

D(須繳費)

適用於:

 

—

經校方批准之承辦商/機構。

 

 

o

可逾夜停泊在指定地點。

 

DD / DM(須繳費)

適用於:

 

—

經校方批准之承辦商/機構。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限時免費泊車券

適用於:

 

—

符合條件之兼職僱員。

 

—

現屆校友會幹事。

 

—

公務訪客。

 

—

校園住戶訪客。

 

 

o

每次最多使用兩張限時免費泊車券。

 

 

o

所有訪客車輛均不可逾夜停泊(停泊於大學賓館外車場之賓客住戶車輛及宿舍範圍之住戶訪客車輛除外)。

 

 

o

符合條件之兼職僱員可經其學系/部門獲發合適數量之限時免費泊車券。

 

 

o

現屆校友會幹事可經校友事務處獲發限時免費泊車券(每位可每年獲發不逾四十券)。

 

 

o

學系/部門/住校僱員可派發限時免費泊車券予其訪客使用。

 

 

o

所有獲授權派發限時免費泊車券單位,必須清楚填寫保安處提供之發券紀錄表格,以備核數之用。

 

預繳泊車券

適用於:

 

—

研究生/兼讀生如獲其學系/部門主管批註

 

 

o

可購買適當數目的預繳泊車券(每券二十元供泊車不逾五小時)。

 

 

o

數目為該學期授課日總數加20%為限。

 

 

o

每次最多使用兩券。

 

 

o

不可逾夜停泊校園。

 

泊車位管理

 

泊車管制區

(i)

中央道及以南所有道路、泊車位及停車場均列為管制區作校園泊車位管理之用,區內泊車地點置有相關管制類別指示牌以資識別。

(ii)

管制區內禁止一般逾夜泊車,持有AAR泊車證車輛可於特定逾夜停泊處以付費方式逾夜停泊。[詳情可參閱下述管制區內逾夜停泊規定之說明 ]

 

第一類管制區

(i)

此類別停車場入口置有第一類相關指示牌。

(ii)

包括區內所有室內停車場及個別指定露天停車場。

(iii)

供出示有效AARAM VU泊車證車輛停泊,但個別停車場可供其他指定泊車證車輛使用(以停車處入口指示牌為準)。

 

第二類管制區

(i)

此類別停車場入口置有第二類相關指示牌。

(ii)

包括區內第一類以外所有停車處

(iii)

開放予所有車輛停泊,包括訪客車輛。 

 

管制區內限時停泊停車場

港鐵A出口旁之停車場為第一類管制區的限時停車場,每次泊車不可超逾六小時。

 

管制區內其他限時停泊停車場

富爾敦樓超級巿場外之停車場為第二類管制區的限時停車場,供超級巿場及銀行顧客車輛使用,每次泊車不可超逾三十分鐘。 

 

管制區內逾夜停泊規定

(i)

除個別可於指定地點逾夜泊車之泊車證持有車輛外,管制區內皆禁止逾夜停泊,車輛必須在凌晨三時前駛離停車場。

(ii)

AAR泊車證職員可申請付費逾夜停泊其登記車輛在特定逾夜泊車處(上海總會科研技術中心露天停車場)。逾夜泊車券(每晚二十元)可預先向保安處指揮室購買,而每次最多只可購買連續七天的逾夜泊車券(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

(iii)

AAR泊車證職員偶因緊急公事需在管制區內(特定逾夜泊車處除外)逾夜停泊其登記車輛時,須事先通知保安處及在獲得批准後才可停泊。 

 

其他泊車地區

(i)

在校園的其他泊車地區包括:

 

 

o

宿舍停車場,及

 

 

o

在管制區外之非宿舍停車處。

(ii)

宿舍停車場祇供校園住戶使用。

(iii)

在管制區外之非宿舍停車處均開放予所有車輛使用,出示有效職員泊車證車輛可在上述其他泊車地區車位連續停泊不逾七十二小時(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不計算在內)。

 

 

 

 

 

(二零一七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