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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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本科生總學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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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則中「學系」字樣,包括所有學院(schools)及為由不同學系聯合開設之課程而成立的有關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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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規則及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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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學生應遵守本大學所訂之一切規則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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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入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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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申請攻讀審定之全日制學士學位課程者,須符合「全日制本科課程入學規則」所訂之大學入學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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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獲錄取之申請人將予編入一項主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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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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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除事先獲准緩繳者外,所有經由大學校董會核定之費用均須於指定日期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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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逾期繳費之學生一概須科以罰款。除獲本校書面批准緩繳者外,學生如欠交部分或全部費用,或欠交逾期費用或罰款,均會被拒使用本校服務,如選課、加選或退選、申請學業成績表及證明信及畢業評核,直至學生清還全部逾期費用或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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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學生須繳交保證金,以備償還任何積欠本大學之款項或賠償損毀公物之用。任何學生如有欠款,將於其保證金扣除,餘額將於該生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時發還。所有學生完成課業後均須繳交畢業費用,其保證金將轉為畢業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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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除保證金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獲財務長特別批准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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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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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申請人獲錄取編入本校審定課程後,須於指定日期繳交各項費用,並於教務處辦理註冊手續,自其首次註冊日起取得學籍。獲取錄的申請人,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延遲首次註冊,該申請須以書面向教務長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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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學生每學年須於指定日期辦理選課手續。學生在指定期限後未有選課,會被要求休學或被視作自動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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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學生未能於指定日期內選課者,須事前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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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除事先獲得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外,學生不得同時在本校或任何專上院校修讀或從事其他可獲致學位、文憑或證書之課程或研究,違者須自本校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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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除事先獲所屬學院院務會批准者外,修讀全日制課程之學生不得在學期中擔任任何有薪或無薪之全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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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學生註冊用之姓名應以其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內所載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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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學生之姓名、住址或其他註冊資料如有更改,應立即通知教務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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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已獲本科考試委員會建議畢業或已退學的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申請更改其註冊資料,該申請須具理據以書面提出,並獲教務長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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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曾自本校退學之學生,在極為特殊情況下始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恢復學籍。該申請須經有關之學院院務會考慮。學生如因學業成績欠佳而被飭令退學,或自動退學以逃避被飭令退學,均不得恢復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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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修業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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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除修讀另有列明修業期之課程者外,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1將預期分別於修業滿四年及三年後畢業;本學則第 5.2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第二年入學學生通常於修業滿兩年後畢業;本學則第 5.2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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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學生得以特定表格向教務長申請更改修業期限,但於預期畢業之學期開始後,不得申請更改;情況極為特殊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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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雖有本學則第 5.2 條規定,學生於本校修業未滿三年者,不准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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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雖有本學則第 5.3 條規定,凡轉學生或經按大專學歷獲豁免科目及學分之學生,倘符合以下規定,得以未滿三年修業期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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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該生已在本校修業至少達兩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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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該生在本校及其他大學或為教務會認可之專上院校之總修業期不少於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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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甲) |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分別於六年及五年內完成一切畢業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但不包括學生所屬國家規定強制服兵役的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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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第二年入學學生須自首次註冊日起於四年內完成一切畢業規定。此年限包括所有請假及休學等期間在內,但不包括學生所屬國家規定強制服兵役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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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科目規定及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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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甲) |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須分別修畢科目一百二十三及九十九學分,始准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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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第二年入學學生須修畢科目至少六十六學分,始准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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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甲) |
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畢業前一般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七十二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或跨學科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得超逾七十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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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持副學士學位之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六十四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可達六十七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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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持高級文憑之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須修畢由其主修課程修讀辦法規定可達五十九學分之科目,其中指定科目並須達至規定之最低成績;惟可獲致專業資格之主修課程,所規定修讀之科目可達六十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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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副修課程應修科目由十五至三十學分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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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甲) |
中六及中七入學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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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體育科目兩學分(須於首修業年修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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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十五學分(對修讀經教務會特准主修課程之學生,此通識規定得酌減三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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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學院語文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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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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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基礎規定(只適用於中六入學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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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第二年入學學生畢業前亦須修畢下列各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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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體育科目一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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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經大學及該生所屬書院規定之通識教育科目七學分(持副學士學位入學學生)或九學分(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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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資訊科技能力測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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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語文規定三學分(只適用於持高級文憑入學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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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學生如有任何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該科目或修讀經有關學系核准之代替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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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學生具有認可之學歷者,得按規定辦法獲豁免若干畢業所需之科目及/或學分;惟經獲此項豁免之學生仍須符合下列規定及本學則第 5.4 條所載規定,始准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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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科目六十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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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主修規定達三分之二;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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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在本校至少已修畢其副修規定達三分之二(擬以兼獲副修學歷畢業者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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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課業負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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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學生於其常規修業期限內的每學期修課不得少於十二學分,本學則第 7.3 條所述首次被列為或續為試讀生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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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除經其主修學系事先核准多修者外,學生每學期修課不得多於十八學分。學生於任何學期修課一概不得多於二十一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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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首次被列為試讀生的學生最高課業負荷為每學期十五學分,續為試讀生者最高課業負荷為每學期十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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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學生於每一暑期修課不得多於六學分,於每學年修課一概不得多於四十八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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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選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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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學生須依照其主修及/或副修課程之修讀辦法選課,並須確保能按時修畢畢業所需之各項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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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學生不得重修已修畢並獲及格成績之科目或經獲豁免之科目;惟按本學則規定必須重修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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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退選及加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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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學生在學期授課開始後擬退選或加選科目,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期限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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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凡學生退選科目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者,該科成績作不及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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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主修、副修及第二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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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入讀一組相近主修學科的學生擬申報主修課程,或擬更改主修課程的學生,均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申請期限向欲轉入的有關主修課程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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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學生擬申報或更改其副修課程,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申請期限向有關副修課程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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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學生擬申報第二主修課程,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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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學生擬註冊雙學位課程選擇的第二學位課程,須按照教務會不時決定的程序及申請期限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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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請假及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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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學生缺席課堂/規定活動後,應向有關教學人員申請准予補足所缺的必需課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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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學生因病需請假逾一週者,須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許可。請假函件須附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的證明文件,並須經該生主修課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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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學生因事請假逾一週者,應事先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許可。請假函件須申明請假理由,並經該生主修課程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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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學生休學以兩年為限;惟按本學則第 5.5 條所述須服強制性兵役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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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學生若經大學保健處處長認為其健康情況確有礙大學的團體衞生者,須暫行休學。該生在指定的休學期屆滿後,須得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發健康證明書,方可申請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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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學生會幹事減低課業負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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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學生獲選為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者,如認為繁重會務足以影響其學業,得以書面向教務長申請減低課業負荷,為期不超過兩學期。此項申請須於選舉結果公佈後兩週內提出。該生所屬之學院院務會於考慮是項申請後,得就此向教務會提出建議。此特許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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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此項減低課業負荷之給許,將不影響該生在修業期內領取各項學業獎及助學金之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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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該生任大學或書院學生會會長或大學學生會副會長期內,每學期至少須修課六學分,並須照常繳交一切規定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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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課業評核及成績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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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學生課業成績按其所修科目表現逐科評核,評核標準得包括下列任何一項或多項組合:到校上課、平時作業、寫作、實驗、實習、研究論文、測驗、考試及其他評核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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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評核及紀錄課業成績所使用之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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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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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分等級 (必要時採用) |
變換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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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特優 |
A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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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優 |
A– |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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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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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3.3 |
||
|
B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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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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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常 |
C+ |
2.3 |
||
|
C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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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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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及格 |
D+ |
1.3 |
||
|
D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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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 |
不及格 |
F |
0.0 |
||
|
P |
及格 |
不計入平均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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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不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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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積點之計算法為所修讀科目之總變換積點之總和除以所修學分之總和(包括不及格之科目在內)。於此計算法中,總變換積點為變換積點乘以有關科目之學分數。「P」及「U」等級適用於採用及格/不及格等級制度的指定科目,其他等級不適用於該等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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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學生所修科目須得「D」等或以上或「P」等成績,方獲得該科目之學分。倘某科目及格但仍須重修者,則該科目學分在學生畢業所需之學分中只計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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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考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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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學生須參加有關教師指定之科目考試。考試方式得為筆試、實驗或口試,或此等方式之任何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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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主修課程可規定其學生呈繳畢業論文或畢業專題研究。畢業論文/專題研究之成績等級、標準及變換積點均與本學則第 13.2 條所定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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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考試缺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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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學生如因病或要事不能參加科目考試,須盡早以書面並附證明文件向教務長申請補准缺考。此項申請須於該項考試後五個工作天內辦理。因病或因傷缺考者,申請書須附大學保健處處長簽署或加簽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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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學生如獲准於考試缺考,得由有關學系決定另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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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學生未獲准許而於任何考試缺考,該考試成績作不及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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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試讀及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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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試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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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5 以下,該生次學期將被列為試讀生;惟本學則第 15.2 條所述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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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雖有本學則第 15.1(甲)條規定,學生之學期平均積點如在 1.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須在指定期限以書面向有關主修學系申請,並獲批准繼續修業,否則本學則第 15.2(丙)條將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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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試讀生按本學則第 7.3 條規定須被著令減輕課業負荷,該生之學業表現將於試讀學期終結時予以審查。該生屆時所得之平均積點如達 1.5 或以上,得恢復為正式生,否則將繼續於次修業學期被列為試讀生;惟按本學則第 15.2 條規定被飭令退學者或已修畢本學則第 16.1 條所列各項畢業規定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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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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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凡有下列任何情形者,須自本校退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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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平均積點均在 1.0 以下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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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連續兩修業學期每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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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 |
學期平均積點在 1.0 以下或於學期所修學分有半數以上不及格,而又未能獲有關主修學系批准繼續修業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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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任試讀生連續兩修業學期後仍未能恢復為正式生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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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對某等科目修讀兩次仍未符合其主修課程規定之最低成績者;惟經所屬學院院務會另作決定者或獲准於次修業學期更改其主修課程者除外;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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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畢業論文/畢業專題研究兩次不及格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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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 |
未能按照本學則第 5.5 條於四、五或六年內完成全部畢業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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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除本學則第 15.2(戊)條外,有關試讀及退學的學則不適用於修讀暑期課程科目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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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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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方獲考慮頒授學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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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符合本學則第 5.0 及 6.0 各條所載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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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所修讀 2000 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及「學生為本」科目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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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若主修課程設有畢業論文/專題研究者,其成績必須及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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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在本校上課的最後學期所得平均積點不低於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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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符合上述各項規定即須畢業;惟按本學則第 19.0 條被開除學籍者或被著令暫行休學者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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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學生倘於所修讀 2000 及以上程度之全部主修及「學生為本」科目所獲得平均積點在 1.5 以下而不低於 1.3 者,得由本科考試委員會推薦作及格畢業,但仍以該生符合其他畢業規定為準;屆時本學則第 16.1(乙)條對該生將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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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學生如未能符合本學則第 16.1 條所列任何一項,但又不須自本校退學者,須按情況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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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學生如已符合所報讀副修課程之規定及所有其他畢業規定者,將兼獲副修學歷畢業;如未能符合副修課程之任何規定者,則不獲副修學歷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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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學生如已符合所報讀兩項副修課程之規定及所有其他畢業規定者,將兼獲雙副修學歷畢業;學生如未能符合一項或兩項副修課程規定,而未經減輕其主修課程負荷者,將不獲任何副修學歷畢業,或將按所符合之規定兼獲其中一項副修學歷畢業;如經減輕其主修課程負荷者,則須多註冊一學期或一年或註冊修讀若干指定科目,以補足所缺欠之主修及/或副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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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學位等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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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學生符合畢業所需之條件,將獲頒授學士學位,其等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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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榮譽、甲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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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榮譽、乙等一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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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榮譽、乙等二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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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榮譽、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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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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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學生之學位等級將照其所屬學院院務會決定,以其 2000 及以上程度或 3000 及以上程度之主修及「學生為本」科目之平均積點,連同其他科目之平均積點及畢業論文/專題研究之成績,按教務會所定標準予以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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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學業成績表及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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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學生升學或就業,得向本校申請詳列所修科目及成績之學業成績表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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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學業成績表正本一概不發予學生本人或任何私人,而由本校直接寄達有關機構或僱主。費用及郵費須於申請該成績表時一併繳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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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學生在畢業典禮獲頒授大學學位後將獲發予畢業證書。大學將保留拖欠大學款項畢業生的畢業證書,直至其還清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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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懲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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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學生違犯任何規則或條例,或犯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任何情事者,均應由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或其他獲授權負責學生紀律事宜的有關紀律委員會(如適用),包括學院院務會及書院院務委員會,視所犯情事的性質及輕重予以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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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對本校人員有誹謗、威脅或毆打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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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故意損毀本校公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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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盜竊、騙取或誤用本校任何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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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違反學術誠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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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測驗或考試時行為不當,或違犯教務會不時決定的任何測驗或考試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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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偽造、竄改或冒用本校的任何文件或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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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
違犯條例或違背學校當局命令,足以妨害本校教學、學習、研究、行政或日常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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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 |
行為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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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 |
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惡意中傷或可鄙的行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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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癸) |
在提交本校的申請書或文件中作不盡不實或虛假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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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處分可屬下列任何一種或多種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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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 |
由有關學生紀律委員會發出的申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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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 |
在指定期限內,停止享有部分或全部在校權益,及/或停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學校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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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記過,記過三次者得開除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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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於畢業時學位等級降低一級,如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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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
著令於指定期限內暫行休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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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 |
開除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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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 |
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學院院務會、書院院務委員會或其他學生紀律委員會(按情況而定)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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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戊)項或(己)項處分,須經獲教務會授權的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通過。任何處分得紀錄在學生學業成績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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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1 |
「中六(或中七)入學學生」乃指於修畢中學六年級(或七年級)後或以相等資歷獲錄取入學之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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